卷十四 食语 ○汰盐商

类别:子部 作者:清·屈大均 书名:广东新语

    凡邑近盐场者,其盐引之饷,宜均派之粮丁,听民自便买食场盐,其邑引多者,按之钱粮不过十五而加一,引少者,不过三十而加一。民易办,县亦易征,责成本县解饷,而领引埠商,可以汰去矣。今归善、龙川无埠商,而民无扰,东莞埠商犹存,以致额外复有加派,以为商之费用。商仍冒称拆引行盐,高取数倍之价,专勒渔船,仍设仔埠帮饷,商收其利。民受其害,故商不可以不汰。商既汰,则卖私盐可以无禁,夫所谓禁卖私盐者,为其有妨于商而赚国饷也。若饷派之粮丁,而上无缺饷,听民自行买卖,而下无私盐矣。善乎李雯之言曰:盐之产于场,犹五谷之生于地,宜就场定额,一税之后,不问其所之,则国与民两利。又曰:天下皆私盐,则天下皆官盐也。顾炎武曰:丘仲深言复海运,引杜诗云帆转辽海,粳稻来东吴为徵。予于盐法,亦引子美诗曰:蜀麻吴盐自古通。又曰:风烟渺吴蜀,舟楫通盐麻。又曰:蜀麻久不来,吴盐拥荆门。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盐地界,吴盐安得至蜀哉。刘晏曰:盐宜任其所之。欧阳修曰:水之行于地中也,遇坎则止,盈科则进。盐之行亦犹是也。官何必限之,然且势之所不能限也,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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