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其二自由与制裁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梁启超 书名:梁启超文集

    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为其重也。我中国谓其无自由乎?则交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住居行动之自由,官吏不禁也;置管产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信教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书信秘密之自由,官吏不禁也;集会、言论之自由,官吏不禁也。

    (近虽禁其一部分,然比之前世纪法、普、奥等国相去远甚。)凡各国宪法所定形式上之自由,几皆有之。虽然,吾不敢谓之为自由者何也?有自由之俗,而无自由之德也。自由之德者,非他人所能予夺,乃我自得之而自享之者也。故文明国之得享用自由也,其权非操诸官吏,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恃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之所以不禁者,亦非专重人权在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驰,无暇及此云耳。官吏无日不可以禁,自由无日不可以亡,若是者谓之奴隶之自由。若夫思想自由,为凡百自由之母者,则政府不禁之,而社会自禁之。以故吾中国四万万人,无一可称完人者,以其仅有形质界之生命,而无精神界之生命也。故今日欲救精神界之中国,舍自由美德外,其道无由!

    制裁云者,自由之对待也。有制裁之主体,则必有服从之客体。既曰服从,尚得为有自由乎?顾吾尝观万国之成例,凡最尊自由权之民族,恒即为最富于制裁力之民族。

    其故何哉?自由之公例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

    制裁者,制此界也;服从者,服此界也。故真自由之国民,其常要服从之点有三:一曰服从公理,二曰服从本群所自定之法律,三曰服从多数之决议。是故文明人最自由,野蛮人亦最自由,自由等也,而文野之别,全在其有制裁力与否。无制裁之自由,群之贼也;有制裁之自由,群之宝也。童子未及年,不许享有自由权者,为其不能自治也,无制裁也。

    国民亦然,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权,不可不先组织巩固之自治制。而文明程度愈高者,其法律常愈繁密,而其服从法律之义务亦常愈严整,几于见有制裁不见有自由。而不知其一群之中,无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即无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一,是乃所谓真自由也。不然者,妄窃一二口头禅语,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顾公益,而漫然号于众曰:“吾自由也。”

    则自由之祸,将烈于洪水猛兽矣。昔美国一度建设共和政体,其基础遂确乎不拔,日益发达,继长增高,以迄今日;法国则自一七八九年大革命以后,君民两党,互起互仆,垂半世纪余,而至今民权之盛犹不及英美者,则法兰西民族之制裁力,远出英吉利民族之下故也。然则自治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将欲利之,反以害之也。故自由与制裁二者,不惟不相悖而已,又乃相待而成,不可须臾离。

    言自由主义者,不可不于此三致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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