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隆盛时代 ○第四十八节 琰之兴大狱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汉史氏 书名:满清兴亡史

    弘历当践祚之初,曾以花甲归政告之于天。至乾隆六十年,欲践前言。故于九月辛亥,立第十五子琰为太子。次年元旦,内禅,为嘉庆元年。是时军国大事,仍由弘历主持。和┞日居左右,见其耄荒,窃弄威福。琰虽恶之,而不敢言。未几,弘历殁,琰始亲政。授意于科道,令列款纠劾和┞,而下之狱。嗣复宣布其罪状,凡二十。最著者:请上皇手谕,字画未真,不如撕去,另行拟旨。又家中所盖楠木房屋,僭侈逾制。其多宝阁及隔段式样,皆仿灵寿宫。其园寓点缀,与圆明园蓬岛瑶台无异。因赐死,籍其家资财琼宝,不可胜数。时有尚书福长安者,位居和┞次。谓其先前不密陈┞罪状,是有心扶同徇隐,亦下狱治罪。大学士苏凌阿因与和┞有姻谊,勒令休致。侍郎吴省兰、李潢、太仆卿李光云,皆为和┞引用之人,有降职者,有休致者。余虽概免株连,而在廷之人,已皆忄栗々自危矣。是为嘉庆四年之大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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