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制度,《仪礼》、《周宫》所载,《正录》已辩之矣。封建职官之制,前篇亦详之矣。然尚有无所附丽而未及之者,故复缀以此篇。
【补】“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孟子》)
卷二 ○周室封建汇考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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