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经传祀通考 △《小记》主旨在明庶所祀祖祢远近之分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此文义甚明,且与《王制》相表里。所谓“其祖”,即高曾祖考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即始祖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即《王制》之袷也。高曾祖考,天子之所独祖,故曰“其祖”。始祖,同姓诸侯之所同祖,而高曾祖考亦由此人而後有,故不谓之“其祖”而谓之“其祖所自出。”天子之,高曾祖考之主皆与始祖之主同陈於太庙,故曰“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何尝有“其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始祖配之”之说哉!且其下文云“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则其意尤显然。何者?九庙之说始於刘歆。自歆以前,儒者多谓“天子诸侯皆止立高曾祖考四庙,诸侯则与太庙而为五,周则加文、武世室而为七”。此篇盖汉儒所记,故不言立六庙而言“立四庙”。曰“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则“其祖”之为高曾祖考而非始祖也不待言矣。若“其祖”即谓始祖,则当云“以其祖配之,而立太庙”,不得云立四庙矣。此篇本记丧服,所以言此者,欲以明庶之分,言王者世相传,然後得祭及其始祖而以其祖配之,其他支庶小宗则不得祭其祖,或但祭其祖而不得及始祖。如周昭王之时,以後稷为其祖之所自出而之,以文、武、成、康为其祖而立四庙配之。至鲁与卫,则皆周之支庶,但祭其祖周公、鲁公,康叔、康伯,而皆不得上推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也。若无子,或子有他故而庶子立为王,则当奉大宗之统而祭与子同,其子孙皆得溯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而不仅祭及於其祖之为庶子者而止,故曰“庶子王亦如之。”庶子云者,兼庶子之子孙而命之也;犹下文之云“庶子不祭祖”也,犹《春秋传》之於王孙牟、燮父、禽父而皆谓为“王母弟”也。郑氏所谓“正体在上,下正犹为庶”者是也。然则此章之意止以“但祭其祖”与“兼祭其祖之所自出”为庶之别。若其祖即为後稷而所自出者为喾,财祭稷者即祭喾,庶原无分别,何故复其文曰“庶子王亦如之”乎?此章文义本极易解,特後之说者互相沿袭而遂失其真。学者不取信於《春秋经传》而泥汉儒之记,已为舛谬;况并不求其前後文义所在?而割裂其句,增易其文,以自为说乎!无怪乎《六经》之日晦也!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袷及其高祖。”(《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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