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经传祀通考 △《大传》文义与《小记》无异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大传》文即采之於《小记》,前於“不王不”之文已言之矣。“诸侯”以下虽《小记》所无,然其意亦与《小记》无异。何者?“高祖”者,四世之祖,故大夫士皆得祭之。“太祖”者,始封之君,比於高祖为远,故诸侯乃得祭之。“祖之所自出”则始祖也,最远,故唯天子乃得祭之。文义显然,无可疑者。然则《大传》之意亦谓“其祖之所自出”为始祖耳,非谓“其祖”为始祖而别有“所自出”之人而之也。若以其祖为即始祖,则诸侯始封之君──若鲁卫之周公、康叔──尚尊而别之曰“太祖”,而天子之始祖──若商、周之稷、契──反概称之为“祖”而不以太祖尊之别之,何其不伦之至也哉!

    一,以为祭喾,以喾为稷所自出之帝者,皆本《鲁语》、《祭法》为言,然此二篇之文本不足据,且与《小记》、《大传》“其祖所自出”之语无涉。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禹。夏后氏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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