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爱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此下五章,皆叙田家杂事。复以“流火”、“授衣”冠之者,因下文言蚕桑之事故也。杂事首以蚕桑者,一则王政以养老为要,故孟子述王政,亦以墙下树桑,五十衣帛为始;一则承上章“四之日举趾”之文,遂言夏正二月事也。
“阳”,晴暖也。“有鸣仓庚”,《月令》所谓“仲春之月仓庚呜”是也。“微行”,由宅至桑径也。孟子所谓“树墙下以桑”者,非环墙皆桑也;民居必相栉比,左右皆邻也,盖於墙外田内树之,是以必遵微行以求之也。“求柔桑”者,二月间蚕尚稚,《郑笺》所谓“蚕始生,宜稚桑”是也。
“蘩”,《毛传》以为“白蒿,所以生蚕”。按《召南》诗以采蘩为“公侯之事”,《春秋传》称“蘩蕴藻之菜可羞於王公”,则蘩乃蔬属可为馔者,非白蒿,亦非以生蚕者。古今名物不同,缺之可也。《朱传》以为“蚕生未齐,未可食桑,故以此啖之”。果如是,则诗先言“求柔桑”而後言“采蘩”,於文为倒置。况用蘩为时不久,为数无多,何以於采桑不言祁祁而反於采蘩言“祁祁”乎?然则诗特因言二月间事,故连类而及之,不必果以饲蚕故也。
“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毛传》以为与豳公子同出同归。女遵微行,何由得与公子同归?郑氏不从是也。然谓“感阳气而思男,欲嫁公子”其失尤甚。惟《朱传》以为“许嫁之女以将远其父母为悲”者得之。盖男女居室,人之大伦,然男多乐婚,而女多不乐嫁。何者?男之娶妻,与之共事父母;女子适人,则不得事己之父母,小有人心者自应尔尔。故曰“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伤悲”固人情也。如郑氏之言,伤春思嫁乃後世不肖女子之所为,宁先周美俗而有是哉!女而嫁公子,则为卿大夫之女可知,然且贵而能勤如是,宜乎朱子以为风俗之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