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