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妇服之疏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
考信录
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妇亦当改为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庶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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