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子卒,则以孙为後,礼也。孙幼,或不贤,有国家者恐其不克负荷而立庶子,义也。无故而立庶子,非也。况无传袭封爵,何为而必不使孙得承重乎?然较诸近世以他人子为长子後而承重主丧者,犹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数,必有能辨之者。
庶子之子为父之母:《经》、《开元礼》并省。《家礼》补齐衰期,而为祖後则无服。
宋宝元二年制:“庶子主子,父卒,为父之母齐衰三年。”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晋右仆射邓攸,永嘉末,过氵四水,遇贼,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弃其子而去之。卒以无嗣。弟子绥服攸丧三年。
为昆弟:《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众子:(妇人为子孙服,惟长子与夫异,余并与此其夫同,故自为长子外俱不别出。)《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女子子在室者”,服同。《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众子”)明井同。《家礼》、《图注》别出“继母为众子齐衰期”。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