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尊长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惟“从祖昆弟之子”以属疏而年相若报之,“曾孙”以己之後裔服之,则似为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孙人者原无服,非缺也。《开元礼》以来增之,非是。说详後章《为从父昆弟之孙》四条下。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高祖父承重,斩衰三年。明同。
【家礼】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齐衰三年(高祖父在,缺。)明改不论高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族曾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昆弟:《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