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子者无孙。”然则长子孙之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孙然也;自母以外,长子孙为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