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君子子为妻馀子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妻子”者,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妻子”,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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