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之子为母:(《家礼》云“为出母。”今从《经》文。)《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热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宝六载制:“出妻之子为母三年。”
【本传】“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家礼》同。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
【家礼】“继母出则无服。”
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母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