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二家之说深得《经》意,後世所当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抚育,恩如己出,岂能视若路人。乳母与父何属,犹为之缌,则尝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妇嫁而姑犹未出,孙生而祖母犹未出,尝有覆庇教养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当酌其轻重,量为之服,如韩子之以期服嫂,邓绥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开元礼》并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为母:(《家礼》云“为嫁母。”今从《开元礼》文。)《经》无文。
《开元礼》增,齐衰杖期。《家礼》、明并同。
汉石渠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後则不服。”韦元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元成议是也。”
唐天宝六载制:“母嫁,为母三年。”
【家礼】“子为父後,则为嫁母无服。”(按:《家礼》:“继母出则无服。”然则嫁亦当无服,《家礼》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嫁母齐衰;卒哭乃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