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相,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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