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何以三年也?圣人制之乎?非也。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时。期也者,历时之一周也。故见新麦则感焉,见新则感焉,乍塞则感焉,乍暖则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赌之而感,而哀生焉。凡至亲之丧,期之内无乎不哀也。故曰“至亲以期断”也。至於父母之丧,恩尤深,义尤重,不但初见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见之而犹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渐浅而哀渐杀耳。必至再期之後三见之,然後其情渐,其心渐平,可以勉强复其故常,故亲丧皆以三年为断也。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贤知而未尝经三年丧者亦未必能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