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母再醮判语
类别:子部 作者:清·刘声木 书名:
苌楚斋四笔
华亭民有母,再醮后生一子,母殁之日,二子争欲葬之,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云:「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宜令后子收葬。」松庭叔父传道其事,云云。语见明□□陆□□□□□《菽园杂记》。声木谨案:海宁查悔余太史慎行《人海记》亦载之,语意与此相同。明代某明府判语准情酌理,可谓确切,要言不烦,脍炙人口,屡见记载。惜乎乡间无知愚民,仍多为此事斗殴涉讼者,安得此语,家喻而户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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