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论丧明与丧子
类别:子部 作者:清·刘声木 书名:
苌楚斋四笔
后人以丧子为丧明,虽出自《檀弓》,细玩《檀弓》原文,丧子是一事,丧明又是一事。曾子吊其丧明,非吊其丧子,哭其丧明,非哭其丧子。曾子怒曰:「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丧子」「丧明」并称,是当时原非以丧明代丧子之辞。至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羣而索居,亦已久矣。」云云。意谓一人独居久,未获师友之益,致使丧亲而未丧明,丧子而丧明,是杀于其亲而隆于其子,故谢过服罪不遑。是在当时原以为非礼,而后人竟用为代名词,此虽小事,失圣贤当日责难原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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