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民壮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今州县官衙前给使者,有民壮,饩于官而供役,其名则起于前明。天顺初,令召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免五石,仍免户丁二名。至弘治间,又令州县选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每里佥二名或三名、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一次,冬操二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后王阳明破氵利头等贼及平宸濠,皆用其力。此说见《涌幢小品》。而《明史。兵志》则云:正统二年,募军余民壮,愿自效者,人给布二匹、月粮四半。景泰初,募直隶、山东、西民壮,守大同、紫荆等关。弘治二年,立佥民壮法。州县七八百里以上里佥五人,五百里里四人,三百里里三人,百里里二人。有司训练,遇警调发,给以行粮。富民不愿,则上直于官,官为雇募。隆庆中,又定一家有三丁者籍一,州与大县可得千五六百人,小县可得千人。隶抚臣操练,岁无过三月,月无过三次,练毕归农,复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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