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逮事不逮事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礼记》: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此但讳祖名,而又以逮事不逮事为别也。然《礼》又云:既卒哭,以木铎犭旬,曰舍故而讳新。杜预注《左传》引之,以为舍亲尽之祖,而讳新者,自王父至高祖皆不敢斥其名,则讳当及五世矣。《吴志》:张昭著论,亦引逮事之义,谓六世亲属竭矣,则不必讳。周穆王名满,而后有王孙满;厉王名胡,而庄王之子亦名胡。此又讳及五世之证,则避私讳当以五世为断。(唐庙制:已祧不讳。故高宗讳治,而韩昌黎《湖州上表》内“治平日久”、“政治少懈”等句用治字甚多,盖宪宗时已祧高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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