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三年丧不计闰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令甲:三年之丧,以二十七月为断,遇闰月不在此数。盖本古制。《白虎通》:三年之丧,不以闰月数,何也?期者,复其时也,大功以下服月数,故以闰月除。《南齐。文惠太子传》:母穆后薨后,其年九月有闰,小祥,疑应计闰,王俭议以为:“三百六旬,《尚书》明议;文公讷币,《春秋》致讥。故先儒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所以吴商云:舍〔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诏从之〔按:以上引文应有《南齐书。礼志》中〕。按期丧尚不计闰,则三年之丧益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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