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叙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二曰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三曰直引时谈,竟无他述。四曰科条不整,寻绎难知。五曰标举年号,详略无准。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晋籍谈如周葬穆后。既除丧而燕。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于是乎与丧宾燕,乐忧甚矣。礼,王之大经也。一动而失二礼,无大经矣,将安用之。”按其后七年,王室终如羊舌所说,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不言之。此所谓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也。
【译文】
《五行志》的叙事在乖悖常用的叙事方法上有五种表现:一是只在开头讲到某人提出的预兆,而在后面却没有谈到有无应验。二是随意取舍古人的话,而不是有头有尾地转引原文所述的事情。三是引述当时人们的议论,却没有叙述议论后的效果。四是归类混乱,使读者摸不着头脑。五是标明年号,时详时略,没有一定的规则。
《五行志》说:“《左传•昭公十五年》:晋国籍谈到周朝廷参加穆后葬礼,周王很快就结束了丧事活动,恢复了宴乐。叔向说:“天子将没有好的下场。我听说,丧期中进行宴乐活动,必然会有死亡的报应。现在天子一年中发生了丧期三年的两个丧事,然而,却在丧期中一边举哀,一边与宾客宴乐,把悲伤当成欢乐也太过分了。礼,是天子治国的大纲。既不服丧,又过早地进行宴乐活动,一次活动失了两种礼,这就是说大纲没了。没了大纲,又用什么来治理国家呢?”按,据《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所说,在七年之后,周王正如叔向所预料的那样,害心病死去了。这就是对预兆的应验。然而,班固却在《五行志》中一点儿也没有写到应验的内容。这就是所说的第一种表现:开头讲到某人的预兆,后文却不再提到有无应验的内容。
【原文】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汝齐语智伯曰:齐高子容、宋司徒皆将不免。子容专,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专则速及,侈则将以力弊。九月,高子出奔北燕。所载至此,更无他说。按《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陈。而班氏采诸本传,直写片言。阅彼全书,唯征半事。遂令学者疑丘明之说,有是有非;汝齐之言,或得本失。件所谓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也。
【译文】
《五行志》说:《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晋国汝齐对智伯说:“齐国高子容、宋国的司徒将逃避不了降临的灾难。子容擅权专行,司徒放纵自己而没有约束。都是败坏家庭的人。擅权专行,引起人的忌恨,大祸很快就会临头。放纵自己,奢侈糜烂,力衰竭而自取灭亡。”九月,高子逃亡到北燕。《五行志》转引到此,就结束了。按:《左传•昭公二十年》说:宋司徒华定等人逃亡到陈国。由此可见,班固采录《左传》,只是不完整的内容。比勘《左传》原文,他只引述了事情的一半。这样,自然会使后世学者怀疑左丘明对汝齐的预兆,有肯定,也有否定,认为汝齐的话,有得有失。这就是所说的第二种表现:将古人的话随意取舍,不有头有尾的转引原书所述的事情。_
【原文】:志云:成帝于鸿嘉、永始之载,好为微行。于民间。谷永谏日:诸侯梦得田,占为失国。而况王者畜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云成帝俊与不俊,谷永言效与不效。谏词虽具,诸事网如。此所谓直引时谈,竟无他述者也。
【译文】
《五行志》说:成帝在鸿嘉、永始年间,喜欢扮成平民出宫旅行,并在民间购买土地,置办产业。谷永上疏谏说:“诸侯梦中得到土地,都是国家不祥的预兆,何况天子真的购田置产,做平常百姓所做的事呢?”在下文却不再说到成帝见到此疏谏后高兴还是不高兴,谷永谏劝有效还是没效。引述了谏词,但劝谏之后的事网如不写。这就是所说的第三种表现:引述当时人们的议论,却没有叙述议论的效果。
【原文】
其述庶征之恒寒也,先云厘公十年冬,大雨雹。随载刘向之占,次云《公羊经》曰:大雨雹,续书董生之解。按《公羊》所说,与上奚殊,而再列其辞,俱云“大雨雹”而已。又此科始言大雪与雹,继言陨霜杀草,起自春秋,讫乎汉代。其事既尽,仍重叙雹灾。分散相离,断绝无趣。夫同是一类,而限成二条。首尾纷肇,章句错揉,此所谓科条不整,寻绎难知者也。
【译文】
《五行志》在谈到持续寒冷的众多迹象时,先说嘻公十年冬,降冰雹。紧接着引述刘向占语,刘向认为是嘻公立妾为夫人,阴气太盛的原因。下面,先引公羊《经》说:嘻公十年冬,降冰雹。又紧接着引述董仲舒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认为嘻公受齐桓公的胁迫,立妾为夫人,而不敢再宠爱他妾,下冰雹是被胁迫而专一妾的兆象。按,《公羊传》中的经文内容与《左传》中的经文内容,有什么不同,而需要重复说“降冰雹”?况且,在这一层中,先说到降大雪与冰雹,接着又说到下严霜使草枯杀,时间上从春秋开始,到汉代结束。前文已经说了降冰雹事,后文在说过降霜事后,重又说起降雹事。同一类事却用另一类事隔断开来,由一条变为两条,可见,内容上毫无章法。头尾牵扯到一处,结构层次不清,这就是所说的第四种表现:归类混乱,使读者摸不着头脑。
【原文】
夫人君改元,肇自刘氏。史官所录,须存凡例。按斯志之记异也,首列元封年号,不详汉代何君。次言地节、河平,具述宣、成二帝。宣帝地节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纪年号如此。武称元鼎,每岁皆书。始云元鼎二年,续复云元鼎三年,按三年宜除元鼎之号也。哀曰建平,同年必录。始云哀帝建平三年,续复云哀帝建平三年,按同是一年,宜云是岁而已,不当言重其年也。此所谓标举年号,详略无准者也。
【译文】
帝王改元,从汉朝武帝开始。史官作史,用年号纪年,须有固定的体例。然而,《五行志》在记载奇异现象时,一开始就说时间在“元封”,但没有标明元封是什么帝王的年号。但是,在紧接着说到“地节”、“河平”的事时,却标明了帝王为宣、成二帝。(((五行志》此处纪年云:宣帝地节四年、成帝和平二年。)在说武帝元鼎年间事时,每年都写出年号。(开始写“元鼎二年”,下面又写“元鼎三年”按:“三年”之前应略去“元鼎”的年号。)在说哀帝建平年间事时,同是一年的事,也一定标出年号。(((五行志》开始写“哀帝建平三年”,接着又写“哀帝建平三年”。按,同是一年,应该只写“该年”,而不应该重复纪年号。)这就是所说的第五种表现:标明年号,有时详,有时略,没有一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