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译文:
(一)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尸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二)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尸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内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四)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尸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于验出尸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尸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尸体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尸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才给予备文申报。
(五)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