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尔。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武帝元鼎五年,钦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铅、锡钱交易,宜比前代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朴也。
汉既以钱为货,而铜之为品不齐,故水衡都尉其属有辨铜令、丞,此亦《周官》“职金”之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