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负债,虽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干国法。乃考之于古,有以不偿债而免列侯者。《汉书》:孝文三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免”是也。有以不偿债而贬官者。《旧唐书》:“李晟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沈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贷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为定州司法参军”是也。然此犹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则回鹘当更贷之以钱,而为之营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诏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干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