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禁僧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之馀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门不得去寺浮游民间,行者仰以公文。诏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资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後听行,违者加罪。’”

    《旧唐书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颇峻。”

    《全唐诗话》:“贾岛为僧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後出寺。岛有诗云:不如牛与羊,犹得日暮归。”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释迎设教,出自外方;汉主中年。渐于东土。说兹因果,广树筌蹄;事涉虚玄,渺同河汉。故三皇作义,五帝乘时,未开方便之门,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惟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

    《辽史》: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金史王修传》:“知大兴府事。时僧徒多游贵戚门,修恶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师肃然。”

    李荐《浮屠论》:“浮屠初入中国,英睿之君、忠义之臣欲除其弊,终有不能。何哉?销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曰:‘吾将使汝不出户,治其佛之说而躬行之。’礼部著以为令,刑部防以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尼。时上以释、道二教,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乃令府州县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著为令。

    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琩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从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国异教也,自汉明帝夜有金人入梦,其法始自西域而至。当是时,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须发出家者,其所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以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汉张道陵,能以异术役召鬼神,御灾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历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之学佛者曰禅、曰讲、日瑜伽;学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其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词语。道士设斋醮者,亦不许拜奏青词,为孝子慈孙演诵经典报祖父母者,各遵颁降科仪,毋妄立条章,多索民财。及民有效瑜伽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多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诏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子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

    二十五年,命僧录司造《周知册》颁于天下僧寺,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于是命造周知之册,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礼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勿许,仍毋得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道里费,毋索取于民间,民亦毋得辄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以验其实,不同者获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许诸人捶逐。相容隐者罪之。正统六年《实录》云:“旧例,僧有妻者,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钞五十锭,无钞殴死勿论。”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儿童为憎,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三年径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礼部言:“今天下僧道数多,皆不务本教,宜令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之。”诏从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永乐五年正月,直隶及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师冒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礼部以闻,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九月庚午,直隶苏州府嘉定县僧会司奏:“县旧有僧六百余人,今仅存其半,请小民之愿为僧者,令披剃给度牒。”不听,上谕礼部臣曰:“国家之名民,服田力穑,养父母,出租赋,以供国用。僧坐食于民,何补国家?度民为僧,旧有禁令,违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礼部移文中外,凡民于弟憧奴自削发冒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输作;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十五年闰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间天下寺院皆以归并,近有不务祖风者仍以僻处私建庵院,僧尼混处,屡犯宪章。乃命礼部榜示天下,惮守清规,违者必诛。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今後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保勘无碍,然径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俟五年後,诸经习熟,然後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许出家。若寺观住持不检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礼部榜谕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罢朝,御右顺门。谓行在礼部尚书胡溁曰:“今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中间岂无有罪之人潜隐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无之,尔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试,能通大经则给与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经皆不给。”

    二年七月戊子,罢僧童四百五十一人为民。时僧童陈达高等,请给度牒,考试皆不通梵典。行在礼部请惩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发归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礼部奏:“永乐十六年人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卜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乱收。俟五年後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若系额内之数,亦待五年考试给与。”从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严僧人化缘之禁。上谓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曰:“佛本化人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务祖风,往往以创造寺院为名,群界佛象,历州郡化缘,所得财物皆以非礼耗费。其申明洪武中禁令,违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达英以寺为京都大刹,又缺住持,请命高僧领其众。上谓礼部曰:“此僧为自营计,勿听。”

    八年三月戊寅,湖广荆州府荆门州判陈襄言:“各处近有惰民不顾父母之养,安从异端,私自落发,贿求僧司文凭,以游方化缘为名,遍历市井乡村,诱惑愚夫愚妇,靡所不为,所至官司以其为僧,不之盘诘,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处,不许出境,庶绝奸弊。”从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广东按察使佥事赵礼言:“各处寺观多因田粮浩大,与民一体当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县光孝寺,该粮三千馀石,每当春秋耕敛,群僧往来佃家,男女杂坐,嬉笑酣饮,岂无污染,败坏风俗?乞依钦定额数设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县二十名,就于本寺量给田亩,听其自种自食,馀田均拨有丁无田之人耕种纳粮。”上命行在礼部依所言行之。

    正统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监太监洪宝保,请度家人为僧,许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礼部尚书胡溁等奏:“洪武间,天下僧、道给过度牒者,令僧录司、道录司造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迨今年久,前令寝废,有亡没遗留度牒未经销缴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乞自今以後,给度牒者仍造册,颁行天下寺观,以防奸诈。”从之。

    五年正月辛未,给僧童一万人度碟。进士张谏有希求请给数千百众庵至京师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于彰义门外,监察御史林廷举等奏付法司,坐当杖充边卫军,从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门,谓礼部尚书胡溁等曰:‘旧制,僧道之数,府四十,州三十,县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请,悉由里老并所司勘实,方得申送。近闻多不通本教,及来历不明之人妄报贯籍,一概冒请。尔礼部即行文,请诸司待三年後,凡有应给牒者,先令僧、道衙门勘试,申送该管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其精通本教经典,如行童令背《法华》等经并诸品经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经并诸品科范,番僧审通坛场十个,方许申送札部复试,中式然後具奏请给。敢仍前滥保,事发,其经由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云南虚仁驿驿丞尚褫言:“近年以来,释教盛行,聋替士民诱煽男女,廉耻道丧,风俗扫地。此盖前之掌邦礼者屈于王振之势,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万亿,日炽月盛。今虽云止度裁抑,不过示虚文、应故事而已。臣以为宜尽令长发,敕使归俗务农,庶邪术不兴,沴气自息,”

    《元史张珪传》言:“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官寺,宜清静绝俗,洗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生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惮奉词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

    二十以上不许为僧

    《实录》:“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诏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已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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