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书杀其大夫者,义系于君,而责其专杀也。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文不可曰盗杀大夫,故不言大夫。【原注】杜氏曰,以盗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其义不系于君,犹之盟会之卿,书名而已。胡氏以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弒吴子余祭。言吴子,则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吴阍弒其君也。【原注】盗杀蔡侯申同此。春秋中凡若此者皆赵子所谓避不成辞。谷梁子曰,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非也。【杨氏曰】阍非名,故不言君。
卷四 杀或不称大夫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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