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杖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原注】其子,长子之子。【沈氏曰】杂记疏,祖在不厌孙,其孙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卷六 庶子不以杖即位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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