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曰,此言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故曰十一月而练。以十二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原注】必言十一月、十三月者,亲丧外除。又加两月焉,则与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十五月而禫。
父在为母,其禫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而禫矣。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禫月。
其它期丧祥禫之祭,皆不在已,则亦以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