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者,说者以为期已下之丧,皆其臣属,故不服。然制礼之意,不但为此。古人有丧不祭,诸侯有山川社稷宗庙之事,不可以旷,故惟服三年,而不服期。大夫亦与于其君骏奔在庙之事,但人数多,不至于旷,故但降之而已。此古人重祭之义,后人不知,但以为贵贵而已。【原注】正义曰,期之丧达乎大夫,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得为期丧,还着大功之服。若天子诸侯旁期之丧,则不服也。【杨氏曰】本是贵贵之义,故云无贵贱,一也。【又曰】诸侯绝旁亲,然尊同,则又为之服,可以见之矣。【沈氏曰】毛西河经问详驳之,大略仍从贵贵之说,而以有丧不祭为无出,且误解。【汝成案】贵贵则重祭之义已包。
诸侯亦有期服,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且亦有大功服,如姑姊妹嫁于国君,尊同则不降。记特举其大概言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