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臣见年四十六岁,系浙江绍兴府余姚县民籍,由进士,弘治十三年二月内除授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弘治十五年八月内告回原籍养病。弘治十七年七月内病痊赴部,改除兵部武选清吏司主事。正德元年十二月内为宥言官去权奸以彰圣德事,蒙恩降授贵州龙场驿驿丞。正德五年三月内蒙升江西吉安府庐陵县知县;本年十月内升南京刑部四川清吏司主事。正德六年正月内调吏部验封清吏司主事;本年十月内升本部文选清吏司员外郎。正德七年三月内升本部考功清吏司郎中;本年十二月初八日,蒙升南京太仆寺少卿,正德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到任,至正德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历俸六个月。本日到任吏部扎付,蒙升南京鸿胪寺卿,本月二十五日到任,至正德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止,连国历俸二十九个月零十二日。本日准吏部咨,蒙恩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府,于正德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前到地方行事,支俸起扣,至本月二十五日止,又历俸十日,连前共辏历三十六个月。三年考满,例应给由。缘臣系巡抚官员,见在福建漳州等府地方督调官军,夹剿漳、浦等处流贼,未敢擅离。缘系三年给由事理,为此具本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