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温公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责成人之礼。盖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来。人情轻薄。过十岁而总角者少矣。彼责以四者之。行。岂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长。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虽未能遽革。且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然后冠之。其亦可也
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
文公曰。大功未葬者。亦不可行
乙集 家法 家礼 冠礼略 男冠类别:子部
作者:元·佚名 书名:居家必用事类全集
| |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