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集 家法 刻志石

类别:子部 作者:元·佚名 书名:居家必用事类全集

    用石二片。其一为盖。刻云某人之墓。其一为底。刻云某人讳某字某某州某县人。父某母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终。某年月日葬某地。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铁束束之。埋之圹前近地面三四尺间。虑异时陵谷变迁。或误为人所动。而此石先见。则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为掩之也。

    坟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许

    温公曰。按令式坟碑石兽大多寡虽各有品数。然葬者当为无穷之规。后世见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无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贵得同贱。贱不得同贵之文。然则不若不用之为令矣。文公曰。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为法。用司马公说别立小碑。但石须阔尺以上。其厚居二之一。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盖。乃畧述其世系名字行实而刻于其左。转及后。右而周焉。妇人则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志盖之刻云

    三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远。则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经宿以下。则初虞于所馆行之。郑氏曰。骨肉归于土。魂气则无所不之。孝子其彷徨三祭以安之。葬时奠而不祭。但酌酒陈馔再拜而已。虞始用祭礼。卒哭则又谓之吉祭○遇


如果你对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