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李孝寿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仿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边批:快甚。]
宋元献公罢相守洛。有一举子,行囊中有失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携?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胡可长也?”但送税院倍其税,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译文】
宋朝人李孝寿任开封府尹的时候,有个举子受到仆人欺凌,心里很愤怒,准备好讼状想到开封府控诉,后经同行的另一个书生劝阻才作罢。后来一时兴起,拿出诉讼状,模仿李孝寿的笔法写上判决:“不必审查,罚打二十大板。”但是并没有真打。
第二天,那个仆人拿着这张讼状到府衙,控告主人模仿府尹大人的判决,私自用刑。李孝寿把那个举子叫来问话,了解了事情的前后经过以后,勃然大怒,说:“这样的判决正合我的想法。”
当场就责罚了那仆人二十大板。[痛快!]并命令他向主人道歉。此举使得当时都城里数千个仆人,没有一个敢再放肆。
宋元献公(宋朝人,本名庠,字公序,卒谥元献)辞去丞相之职,镇守洛阳。有一个举人行李中有漏税的东西,竟被自己的仆役检举控告。宋庠说:“举人进京参加科举考试,谁没有携带行李的?不可重罚。但是奴仆控告主人,此风不可断长!”
他只把举人送到税务院去加倍缴税,那名仆役则被处以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