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京师有盗劫一家,遗一册,旦视之,尽富室子弟名。书曰:“某日某甲会饮某地议事。”或“聚博挟娼”云云,凡二十条。以白于官,按册捕至,皆桚弛少年也,良以为是。各父母谓诸儿素不逞,亦颇自疑。及群少饮博诸事悉实,盖盗每侦而籍之也。少年不胜榜毒,诬服。讯贿所在,浪言埋郊外某处,发之悉获。诸少相顾骇愕云:“天亡我!”遂结案伺决,一指挥疑之而不得其故,沉思良久,曰:“我左右中一髯,职豢马耳,何得每讯斯狱辄侍侧?”因复引囚鞫数四,察髯必至,他则否。猝呼而问之,髯辞无他。即呼取炮烙具,髯叩头请屏左右,乃曰:“初不知事本末,唯盗赂奴,令每治斯狱,必记公与囚言驰报,许酬我百金。”乃知所发赃,皆得报宵瘗之也。髯请擒贼自赎,指挥令数兵易杂衣与往,至僻境,悉擒之,诸少乃得释。
[冯述评]
成化中,南郊事竣,撤器,失金瓶一。有庖人执事瓶所,捕之系狱,不胜拷掠,竟诬服。诘其赃,谬曰:“在坛前某地。”如言觅之,不获。又系之,将毙焉。俄真盗以瓶系金丝鬻于市,市人疑之,闻于官,逮至,则卫士也。招云:“既窃瓶,急无可匿,遂瘗于坛前,只捩取系索耳。”发地,果得之,比庖人谬言之处相去才数寸,使前发者稍广咫尺,则庖人死不白矣,岂必豢马髯在侧乃可疑哉?讯盗之难如此。
【译文】
京师有一户人家遭窃,小偷临走时遗落了一本小册子。失主打开一看,里面全记载着富家子弟的名字,写道“某日某甲与人在某地聚饮商议不正经的事”,或是“某人召妓聚赌”等等,一共有二十多条。
失主将盗匪遗失的小册呈送官府,官府按册子所记姓名捕人,都是本乡的纨绔子弟。官府认为他们就是打家劫舍的盗匪,然而他们的父母却认为自己的儿子平日行为虽不知检点,但还不至于沦为窃盗,因此对儿子的罪行表示怀疑。
而那群少年喝酒聚赌召妓等事都是事实,少年在严刑拷问下都自承有罪。官府逼问他们赃物何在,少年们随意妄称埋在郊外某处,官府派人挖掘,果然挖出一批财物,少年们没想到竟然胡乱说中,彼此对望,害怕的说:“这是天要我死。”而一方面官府认为既已找到失物,只待处决人犯就可结案。
有一指挥总觉得事有蹊跷,但又说不出所以然来,沉思许久后说:“我手下有一名蓄胡子的马夫,每次审讯少年犯,他就借故待在附近偷听。”于是又故意一连四次召来少年问话,发觉那位大胡子马夫总会在附近,审问其他人犯时,就不见大胡子马夫,指挥命人召马夫问话,马夫大喊冤枉,指挥再命人取来刑具,这时马夫才叩头认罪,请指挥摒退旁人后说:“我原来不清楚这件案子,只因那强盗贿赂我,要我每次在审讯少年犯时,都要记下大人及少年的对话,然后飞快报告他,他答应给我一百两黄金做为酬劳,至于能挖出赃物,是因强盗得知少年犯所说的地点,连夜挖洞埋藏的。”
大胡子马夫说完,自动请求抓贼以赎罪,指挥命士兵换上便装与马夫一同前去缉捕贼人,贼人果然全部落网,少年犯也无罪开释。
[冯评译文]
明朝成化年间,皇帝在京师南郊举行祭天礼,典礼过后撤除祭器时,发现遗失一只金瓶。有名厨子在摆设金瓶的附近游荡,所以被当成嫌犯逮捕下狱。在严刑拷问下,厨子自承罪状,狱吏讯问厨子赃物的下落,厨子胡乱说,埋在祭坛前某处,但吏卒按厨子所说的地点挖掘,并没有找到。又痛打厨子一顿,厨子在拷打下已奄奄一息了。不久,真的小偷把金瓶系上金丝在市集上出售,有人觉得可疑,就向官府报告。经逮捕讯问后,原来是名卫士。卫士招供说:“窃得金瓶后,因一时没有适当藏匿的地点,只好埋在祭坛下。”离厨子所说的地点相距不过几寸,如果当初吏卒再挖宽几尺,那厨子就会惨遭冤死,侦讯人犯难道一定非要有类似大胡子的马夫在场,才会觉得可疑吗?唉!侦讯人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