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第二章

类别:子部 作者:宋·钱时 书名:融堂四书管见

    子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津忍切]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盖天子之孝。”甫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上章已止,故再书子曰,以明更端。亲,谓父母也。德教,即上章所谓德之本,教之所由生。刑,乃刑于寡妻之刑,言为之法则也。天子,言为天之子。甫刑,吕刑也,吕侯之后改封于甫,故因以云。庆,吉庆也。赖,依赖也。)

    此下五章,则开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其孝如此。前章所谓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岂徒为之立说,区区空言,以诏天下乎?伊尹曰: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邦家,终于四海,实德实行,施由亲始,不可诬也。故此论天子之孝,申明而发挥之。孩提之童知爱其亲,是爱亲之心,天下人人之所同也。及其长也,知敬其兄,是敬亲之心,亦天下人人之所同也。一念爱敬,则凡有亲者,皆可爱可敬矣,何者而敢恶乎?何者而敢轻慢之乎?古之人所以俯临民上,若赤子之保,如大祭之承者,非外施此于天下也,即我爱亲敬亲之心,自然有所不敢也。是故爱敬之实,的的尽于事亲,略无欠缺不满之处,则此德之教加于百姓,举凡四海,是则是效,而莫不一于爱敬矣,莫不一于爱敬而四海之孝,皆天子之孝矣。此一人有庆,兆民之所以赖也。爱敬不尽不祥莫大焉,何庆之有,何赖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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