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见己大败,辄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贯。
【纂注】见败而掳,名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坐。
正文 掳掠类别:子部
作者:明·王思任 书名: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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