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计过罚一子。
【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掳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纪,同“计”。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正文 白昼抢夺类别:子部
作者:明·王思任 书名:弈律
| |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