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祿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點所,價錢萬六千,迺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當為婢。媚曰: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祿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祿。點曰:媚故點婢,楚時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數,即占數,賣祿所,它如祿、媚。詰媚:媚故點婢,雖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媚,媚復為婢,賣媚當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時亡,點乃以為漢,復婢,賣媚,自當不當復為婢,即去亡,無它解。問媚:年四十歲,它如辭。鞫之: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復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四十歲,得,皆審。疑媚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如廥發。吏當:黥媚顏頯,畀祿,或曰當為庶人。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县丞骜呈请审议。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状辞:“六年二月中,在士伍点住处买婢女媚,身价一万六千钱。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获她后,她说:自己不应当是奴婢。”
媚申辩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没有上户籍。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卖给祿。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况,和祿所说的相同。”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祿。”其他情节,和祿、媚所说相同。
诘问媚:“你以前是点的奴婢。虽然楚时逃跑了,可是到汉朝后,并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你后,仍将你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将你卖与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为什么逃跑?”媚答:“楚时候我已经逃跑,点认为到了汉朝后我仍是他的奴婢,。卖了。我认为自己不应当还是奴婢,就逃跑了。没有其他可说的。”
复问时,媚答现年四十岁。陈述的其他情节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审定:媚原是点的奴婢,楚时逃亡,到了汉朝后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户籍,并将她卖给祿,后又逃跑抓获。现年四十岁。经审讯,均属实。应该判媚何种罪?其他问题,县廷已有定论。请审议断决、批复。
如廥签发。
县廷属吏拟论:黥媚顏頯,还给祿。或判为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