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法之善恶,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罚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举之则显。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人辩乃常,审之勿悯,刑之非轻,无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释耳。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供必不缺,善修之毋违其真。事至此也,罪可定矣。
人异而心异,择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溃。
身同而惧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怜不可存,怜人者无证其忠。友宜重惩,援友者惟招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难为亦为也。
【译文】
法律的好坏,不在条文,而在执行。刑罚的根本,不是为了惩罚有罪之人,而是要让人明白什么是犯罪。
谁都可以被定罪,要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罪行不会自动招认,秘密举报罪行就会显现出来。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有谕旨就马上逮捕。犯人为自己辩解是正常的,审讯的时候不怜悯,惩罚的时候不从轻,就没有不招认的。可能有犯人因为拒不认罪被刑讯致死,可以用畏罪自杀来开脱。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个人定罪可以揭发他的同伙。供状必须完整,供状可以精心修改,但不要违反常理。事情做到这一步,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与人不同,思想也有差异。选择薄弱之处进行攻击,他们的精神就会崩溃。
处境相同的人,所害怕的东西也一样,用最他害怕的来处罚,他肯定会屈服。怜悯之心不能有,怀有怜悯之心的人就不能证明自己的忠诚。对朋友应该从重惩罚,援助朋友的人只会能给自己招来祸害。加罪于别人可能会让你免于被人加罪,这样的事情即使再难办也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