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明异路,人所能治者,鬼神不必更治之,示不渎也;幽明一理,人所不及治者,鬼神或亦代治之,示不测也。戈太仆仙舟言,有奴子尝醉寝城隍神案上,神拘去笞二十,两股青痕斑斑,太仆目见之。
【译文】
阴阳水火不能相容,人能够分清的,鬼神不必要去管,以表示敬重人。明暗同一准则,人不能正确处理的,鬼神有时代为处理,以防止意外。太仆寺卿戈仙舟说,有个奴仆醉倒在城隍庙的神案上,被神捉去打了二十大板,伤痕累累,戈仙舟曾亲见现场。
卷二 滦阳消夏录二 城隍惩醉奴类别:集部
作者:纪昀(清) 书名:阅微草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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