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存中内翰云: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縁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絶,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存中宋人,不书世代,后同)
谨按大明律云: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凌迟处死,妻子流二千里,入十恶不道之条。今观所载,寿州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刑曹驳以义絶,不当縁坐其妻。窃详本犯身为不道,杀妻父母兄弟,与其妻实已义絶。法难縁坐。然律无明文,所司遇此,亦当比拟奏请。
正文 曹驳坐妻类别:子部
作者:(宋)桂万荣 书名:棠阴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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