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杖人犯罪应加等有减杖加徒者有于枷罪上每五日加等者应斟酌情节轻重详查例案办理乾隆九年刑部咨覆直督高
枷犯加则加枷而不加杖减则枷杖并减如犯应入徒者则减杖加徒不得又行枷号如加不至入徒者酌量加等以期允协等因在案至热审减等定例总以发落之时为凖热审期内笞罪宽免惟鬬殴伤人案内拟笞者不免如例载军流徒罪以外再加枷号者照例议枷
名例内载军流徒犯俱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缘坐流罪不加杖
外遣当差为奴人犯例不加杖
正文 ○论枷杖加减类别:子部
作者:(清)王又槐 书名:办案要略
| |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