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李太史家,每见瓶鼎古玩之物,移列案边,势危将堕。疑厮仆所为。辄怒谴之。仆辈称冤,而亦不知其由,乃严扃斋扉,天明复然。心知其异,暗觇之。一夜,光明满室,讶为盗。两仆近窥,则一狐卧椟上,光自两眸出,晶莹四射。恐其遁,急入捉之。狐啮腕肉欲脱,仆持益坚,因共缚之。举视,则四足皆无骨,随手摇摇若带垂焉。太史念其通灵,不忍杀;覆以柳器,狐不能出,戴器而走。乃数其罪而放之。怪遂绝。
【译文】
陵县李太史家,每次看见书房内瓶鼎古玩等东西,常常移到桌案旁边,那摆放的形势很危险几乎就要坠落下来。他怀疑是仆人们所干的事,常常生气地斥责他们。仆人们感到很冤枉,但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于是就把书房门户紧紧地锁住,但是到天亮时一看那些古玩仍然又移到桌案旁边。他们心想这事一定有些怪异,于是暗暗地窥视。一天夜里,满屋内光明四射,他们很惊讶以为有强盗进入。两个仆人靠近偷看,原来有一只狐狸卧在柜子上,那亮光从两只眼睛射出,晶莹透明。仆人们怕它逃跑,赶快进屋捉住了它,那狐狸用牙齿咬仆人手腕的肉打算逃脱,而仆人攒住它死死不放,于是两人一块捆住了狐狸。把它举起来看,发现它四只脚都没有骨头,随手一摇一晃那狐狸的脚就像带子一样垂下来。太史顾念它具有灵性,不忍杀它;于是用柳条筐把它罩住,狐狸不能爬出来,就戴着柳条筐走来走去,太史数说它的罪状之后把它放了,从此书房内的怪异现象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