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 除肉刑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汉文

    (十三年五月)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惠民陷焉。《诗》曰:「悌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楚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汉书·刑法志》:齐大仓令淳於公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天子怜其意,遂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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