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 请定令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汉文
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汉书·刑法志》:景帝中六年,诏定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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