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 劾奏匡衡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汉文
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汉书·匡衡传》: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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