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皖省四参案

类别:子部 作者:清·佚名 书名:清代之竹头木屑

    州县四参案,定例綦严。自捐例开后,实任州县,大率预捐加级,以备抵销。皖省州县瘠苦,近年相率不预捐加级,忽忽十有余年。忽一日有部文咨皖抚,请其照例查参。皖抚得咨始大惊,若依例案,则落职降官者,不知凡几。及托人商诸部吏,吏曰“可于此后,每年纳一千四百金于我辈,则此事当永蠲除。但于每岁终咨部,言皖省命盗各案,应得处分之官,因久未举办,查检甚难,容明年即查清咨部”云云。缘堂司等官事繁,必不暇查究及此,但以此塞责可矣。其须千四百金者,则以吏等因此须备办文书,不免花纸墨费也。皖抚不得已,从其言。故皖省州县,自此得免四参处分,岁须凑资赂部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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