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户部,常时不过存银二百万两,每月放八旗兵饷四十八万两,虎神营等又一百余万两,故所存之银,才足发三月兵饷。司计之臣,时时仰屋兴嗟。而联军入京时,顿有五百万者,盖彼时以军需紧急,各省饷银,一时凑集,故有此数也。
修颐和园,其款多出之海军经费,闻约计三千万两。其修理费则出土药税。土药税每年有一百四十余万,归户部拨款者,才三十余万,余均归颐和园。太后驻园时,每日须一万两。
醇王薨逝,修祠造坟诸费,咸由部拨,约共用五百万。祠中九连灯,开销九万两,户部接内务府咨即付,不敢驳诘。
州县杂款,报销尤不可究诘。有尝任直隶之莱水者,言莱水每年收牛羊税约得六百两,而才报十三两,而藩司署费二十四两,道署二十两,州署十四两,余皆县官自得。又月领驿站费三百两,而由县给发不过五十两,则每年获数千矣。又税契一项,年可得数千金,而向只报一百两。廷杰为藩司,欲令尽归官,县官甚虑之,姑使人询天津何如。时某为天津,入见裕制军曰:“天津每年收税契三万,而报销只列数百两。然津地冲繁,公私各费,皆取给于此。今若尽归之,将以何给费?”裕制军曰:“藩司既必欲如是,吾亦不能与争,略增旧额何如?”某令曰:“愿增为八百,不知可否?”裕曰:“可矣。”令欣然,于是莱水亦只增二三百金云。
甲午、乙未,东征粮台报销费八万两。
凡京师大工程,必先派勘估大臣。勘估大臣必带随员,既勘估后,然后派承修大臣。承修大臣又派监督,其木厂由承修大臣指派领价。时承修大臣得三成,监督得一成,勘估大臣得一成,其随员得半成,两大臣衙门之书吏合得一成,经手又得一成,实到木厂者只二成半。然领款极不易,必年余始能领足,分多次付,每领一次,则各人依成瓜分。每文书至户部,户部辄核以无有,再催始少给之,不如是则恐人疑其有弊也。木厂因领款烦难之故,工价愈大,盖领得二成半者,较寻常工作,不过二成而已。
近来大工,如祈年殿,至一百六十万,太和门,至一百二十万。
内务府经手尤不可信,到工者几才十之一,而奉内监者几至十之六七。戊戌因皇上将至津阅操,南苑亦预备大阅,造营房若干,报销一百六十万,而李莲英得七十万。太后尝命内务府大臣购灯数百盏,此大臣自恃慈眷未行贿。已而灯入内,内侍故污之以示太后曰:“某所办差乃若是。”太后亦怒曰:“毁之。”即时取数百盏灯尽碎之,狼藉满地。即宣此大臣入,令其拾碎玻璃,拾毕始止。
大内费用,由户部拨交内务府者,同治四年一案,定为三十万两。同治七年,又加三十万两。后内务府每年时向户部支取二三十万不等。至光绪十九年,户部堂官奏参内务府堂官,不能撙节。时福中堂为户部尚书,兼内务府堂官,出奏时照例违避,后均得处分。已而忽由内降旨,以后每年再添五十万两。
粤海关每年供用三十万两,杀虎口、张家口、淮安关所收税课,亦归内用。户部岁奉太后十八万,皇上廿万,名曰交进银。皇上之二十万,于二月初缴,太后之十八万则每节交五万,年下交八万。端节银于四月底交入,中秋银于八月初交入,其年下银,则于十二月初交入。
大内银库,存一千六百万两,太后处尚有三万两金。
太后发内帑银。惟戊戌春,赈四川灾五万两,为令户部先垫,而准在拨内务府款时扣回者。余则虽名内帑,实仍由户部发出。
同治二三年,忽内因乏用,令内监送金一箱,令户部派员至内领取。内监送至委员处,立即委箱而去,委员大窘。良久乃得一人,即托其回至部,遣人入内将箱中物取出,委员始得回。
同治七八年间,上尝手批至户部取银,户部见条付银,不敢核也。
宁苏杭州之织造,每岁发五百万两。